3条回答
Hzl_8542 2016-05-04 13:01
可以得但申请人(单位)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注销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书面申请(抵押人出具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抵押权解除合同或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7、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有偿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书面申请(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3、抵押权解除合同或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6、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dxjian 2016-05-04 22: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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