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条回答
刚好遇见你_8481 2017-11-25 12:30
对开发商及其代理律师而言,以下两条准则是我们处理此类纠纷时的基本信念,也是我们相信法律应当保护的基本秩序——
(一)银行作为按揭贷款的债权人,是按揭房屋的最大利益相关方,理应对房屋享有优先权,购房人的其他债权人应当对房屋的权益劣后处置。
(二)开发商作为按揭贷款的阶段性担保人,在其履行了将房屋建成竣工的主要义务的前提下,不应由其实际承担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债务。
Eternally 2017-11-23 19:01
1、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或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再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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